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201财保2082号
申请人:新疆***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前进西路外贸仓库沿街门面。
法定代表人:王森,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申请人:新疆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科苑城5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陈霞,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及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52,406.16元采取保全措施,如不足,则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车辆手续。申请人新疆***禾商贸有限公司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禾商贸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及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52,406.16元,如不足,则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车辆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丁卜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乔尔帕·阿尔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