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160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科苑城5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陈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春明,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新疆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务,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201民初56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80400元、案件执行费110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哈密中心支公司的保单现金价值33000元(具体金额到扣划当日为准),申请执行标的额本金为80400元,实际执行到位3300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新疆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销本案强制执行,请法院做结案处理,如果***不履行其义务,再视情况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2)新2201执16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仲
审判员 张小龙
审判员 陈薇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党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