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01财保313号
申请人:哈密市回城乡养殖小区鑫兴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回城乡养殖小区鑫兴租赁站院内。
负责人:***,经营者。
被申请人:***,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申请人:新疆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科苑城5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哈密市回城乡养殖小区鑫兴租赁站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5963.2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总额:255963.22元)。申请人哈密市回城乡养殖小区鑫兴租赁站就此次诉前财产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密市回城乡养殖小区鑫兴租赁站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5963.2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丁 卜 海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