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古韵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兴安盟古韵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81民初904号 原告:兴安盟古韵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5年10月2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洮南市。 原告兴安盟古韵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兴安盟古韵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安盟古韵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兴安盟古韵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  冰  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审判员 魏  冰  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