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81民初904号
原告:兴安盟古韵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5年10月2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洮南市。
原告兴安盟古韵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兴安盟古韵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安盟古韵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兴安盟古韵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 冰 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审判员 魏 冰 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