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白云浙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西藏瑞德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白云浙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辖终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瑞德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新城A区4幢1单元5-1号。

法定代表人:赵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白云浙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德兆。

原审被告:西藏宝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阳光新城A区2栋2单元3-2号。

法定代表人:郑大勇。

上诉人西藏瑞德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4民初12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无合同关系,也没有争议管辖约定,上诉人作为被告,住所地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藏宝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也不在绍兴市,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诉请结合在案证据,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故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红波

审判员  李丹丹

审判员  谢檬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