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白云浙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卧龙电气集团浙江变压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浙0604执385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卧龙电气集团浙江变压器有限公司在(2016)浙0604执385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卧龙电气集团浙江变压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95504.52元(含执行费15203.02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押,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耿红建
书记员黄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