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白云浙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刚和石油(营口)有限公司、浙江白云浙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03执保188号
申请人:刚和石油(营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衣洱壮,职务: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白云浙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振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德兆,职务: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刚和石油(营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白云浙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2021)辽0803民初26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刚和石油(营口)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白云浙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7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白云浙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温士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韫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