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8104执保22号之一
申请人:九三农垦局直鸿腾混凝土搅拌站,经营场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九三管理局局直14委土地局楼5号西侧一层。
经营者:门国利,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九三农垦局直鸿腾混凝土搅拌站经理,住黑龙江省嫩江县九三农垦社区阳光保险楼4单元3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九三农垦局直鸿腾混凝土搅拌站会计,住黑龙江省嫩江县九三农垦社区十四委土地楼五号西侧一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洋,黑龙江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盛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闽江路248号吉星小区11栋(金地大厦)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明,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九三农垦局直鸿腾混凝土搅拌站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盛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27日以被申请人已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在黑龙江省尖山农场享有债权中的80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盛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尖山农场所享有债权中8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九三农垦局直鸿腾混凝土搅拌站经营者门国利私有房产(房屋坐落0600-9-01/00,房权证九三分局字第200702**号,建筑面积411.16平方米)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费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