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江汇实业有限公司

永昌租赁站与西藏江汇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3民初666号
原告:永昌租赁站,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拉贡路一汽大众4S店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0125MA6T4H4P2Q。
经营者:尹敏丽,女,汉族,1982年4月15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杨店镇高新村71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西藏江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东区仙足岛房地产西区工会集资房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1MA6T3WP31A。
委托代理人:任俊楠, 男,汉族,1989年10月12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新桥镇梓潼村7社41号附1号。
原告永昌租赁站与被告西藏江汇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永昌租赁站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昌租赁站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昌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253.9元,由原告永昌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普布卓玛
审  判  员   贡桑旺姆
审  判  员   达 珍
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向巴措姆
书  记  员   卓玛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