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惠州市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1852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南***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群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华伟,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建新。
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受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南***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98.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85.65元,合计6584.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 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徐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