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某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3民初94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蘖源,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
被告:陕***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069223X3。
法定代表人:何纬淦,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陕***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庹华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庹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