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灶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02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灶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0308行审745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七道**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39513773。 负责人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灶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NEO绿景广场**10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5741Q。 法定代表人李渊正。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235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灶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车辆违法超限(超重)运输”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决定书,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235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晓 露 审判员 冯 久 莉 审判员 李 欣 怡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