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灶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11313某某与某某、深圳市灶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7民初11313号 原告***,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北京市某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某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江南镇。 被告深圳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路虹楼110,组织机构代码674835741。 法定代表人某某。 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闻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9222596-8。 负责人***。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