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百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淮安百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12民初2391号之二
原告: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江街道解放西路100号南门尚城1区6幢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4944161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杰,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百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东双沟镇府前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W7TGC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百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3元,减半收取2786.5元,保全费1970元,由原告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