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12民初2391号
申请人: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江街道解放西路100号南门尚城1区6幢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4944161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杰,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百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东双沟镇府前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W7TGC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百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安百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确保其债权得到清偿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百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