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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泰州江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83民初504号之一
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冬生。
被告:泰州江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泰州江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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