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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泰州江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黄民初字第0168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江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铭润庄园2幢1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泰州江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梅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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