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臻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绿臻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87626

申请执行人:江苏绿臻建设有限公司,现住江苏省泰州市黄桥镇。

法定代表人:陈小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月恒,男,19684月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定州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绿臻建设有限公司与刘月恒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方 岩
审  判  员   韩 玲
审  判  员   李 欣

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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