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臻建设有限公司

泰州江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国建通达文化交流中心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08执9711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江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铭润庄园****。
法定代表人陈小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国建通达文化交流中心,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楼中外交流大厦西侧九州怡和商务酒店**/div>
本院在执行泰州江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国建通达文化交流中心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毅强
审 判 员  李小滨
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魏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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