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兆亨线缆有限公司

无锡市兆亨线缆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11执2917-1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兆亨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义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7959520M(1/3)。******
法定代表人:史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东环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808445565。******
法定代表人:开晓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无锡市兆亨线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1154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无锡市兆亨线缆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货款416672.78元,执行费6150元,合计人民币422822.78元及迟延履行金(以416672.7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0日、2019年7月2日、2019年10月10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发起网络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11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