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11执2916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兆亨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义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7959520M(1/3)。
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大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35840336。
本院在执行兆亨线缆有限公司与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454943.5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任何款项。于2019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及2019年10月25日提起网络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115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