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11023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兆亨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795952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无锡市兆亨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亨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兆亨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兆亨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兆亨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5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525元,由无锡市兆亨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季 仲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