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5144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兆亨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795952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兆亨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亨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兆亨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兆亨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无锡市兆亨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16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43元、财产保全费4120元,***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