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安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624民初137号
原告***,男,53岁,1967年12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威远县,汉族,地址:四川省威远县。
被告四川省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58号一栋14楼1414号。
法定代表人晏光恒。
被告西藏世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藏日喀则市后藏庄园1栋四单元。
法定代表人严斌。
被告四川集多隆建筑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顺通冈仁国际13栋一单元2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廖明浪。
被告李建春,男,47岁,1973年8月6日,汉族,地址: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四川仁寿华南建筑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花样年华奥特莱斯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西藏世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集多隆建筑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被告李建春、被告四川仁寿华南建筑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才 扎
审 判 员 扎西次旦
审 判 员 旦增德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德吉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