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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中通防爆电机电器有限公司、河南省云联乡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财保1061号
申请人南阳市中通防爆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伏牛南路。
法定代表人蔡权。
被申请人河南省云联乡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北路1号芯互联大厦北1803室。
被申请人河南农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15号金茂大厦B座1018、1019号。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416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云联乡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农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166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