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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中通防爆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云联乡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农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19603号
原告南阳市中通防爆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伏牛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587060845F。
法定代表人蔡权,男,汉族,1982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云联乡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北路1号芯互联大厦北1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58394104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农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15号金茂大厦B座1018、1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3X8J374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中通防爆电机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云联乡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农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中通防爆电机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3元,减半收取1191.5元后,由原告南阳市中通防爆电机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房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