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西峡县创辉广告有限公司与河南农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23民初3524号
原告:西峡县创辉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南大街91号。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农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8号数码巷1502-1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峡县创辉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农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西峡县创辉广告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峡县创辉广告有限公司以对方当事人已自动履行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峡县创辉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5元,原告西峡县创辉广告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