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尚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尚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三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04民初13594号
原告上海尚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XXX号舜浦大厦七层D区XXX室。法定代表人俞鑫,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三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原告上海尚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强公司)与被告浙江三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2月4日签订《教育资源使用授权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授权被告使用合同约定的教育资源。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5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0元;原告向被告交付资源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33,202元;2014年10月18日之前,被告向原告支付233,202元;2015年10月18日之前,被告向原告支付233,20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履行资源交付义务,但被告除依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外,对于其他合同款项却未予支付。2015年6月12日,原告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案号(2015)***(商)初字第4739号,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10月18日之前应当支付的第二、三期合同款项366,404元以及利息损失。2015年9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浙江三鑫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尚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66,404元;二、浙江三鑫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尚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133,202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以233,202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该判决现已生效。(2015)***(商)初字第4739号案件中,原告未向被告主张第四期合同款项233,202元(应在2015年10月18日前支付)。现该合同款早已超过支付期限,被告至今未付。遂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资源授权使用款项233,202元,滞纳金5,826.90元(自2015年10月18日起暂计至2016年3月18日,实际应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教育资源使用授权协议》,约定:一、1、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相关教育资源进行社会培训招生业务。2、资源授权使用区域为浙江省。3、乙方获得甲方相关资源的使用授权,仅限于授权区域的社会招生业务(个人出资的培训业务),不得将将甲方授权的相关教育资源进行改编、转让、转售或者其他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的用途。二、(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乙方教育资源包及给予配套的交付培训,规格见附件一;对所需培训项目的师资进行训练支持,乙方需要额外支付费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针对附件一的内容如果有升级完善的补丁,甲方将对应的补丁免费同步到乙方。(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乙方承认甲方授予乙方的权利完全属于甲方所有,并且不存在知识产权和其他任何法律争议,乙方对于上述知识产权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三、合作协议期限:本合同有效期限为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协议结束后乙方有权无偿在约定范围内继续使用合同内资源……。五、合作费用及付款程序:1、乙方向甲方支付资源使用授权费合计699,606元,乙方分三次向甲方支付,付款程序:1.1在合同签订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00元,甲方将“附件一”中资源交付给乙方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133,202元。1.2合同签订满12个月内(即在2014年10月18日之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233,202元。1.3合同签订满24个月内(即在2015年10月18日之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233,202元……。4、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或者不支付上述款项,乙方如果没有按期支付甲方对应款项,乙方需要按照“应付款项”*1%/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八、合作违约条款及处理:……3、如果一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附件一资源目录:1、Android全套课程、实训案例体系;2、Android全套课程、实训案例体系交付标准;3、Android程序设计基础大纲;4、Android核心组件开发大纲;5、Android网络编程开发大纲;6、Android多媒体编程大纲;7、Android图形与动画大纲;8、AndroidGUI综合应用;9、Android移动互联综合应用;10、Android企业级综合应用;11、大型企业级综合实训;12、Android图形界面综合实训套件资源包;13、Android企业级应用综合实训套件资源包;14、Android移动互联综合实训套件资源包。2013年12月16日,原告向被告交付附件一约定的系争教育资源使用包。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授权书,授权*某某为“3G教育资源使用授权”项目验收责任人。同日,*某某在《3G教育资源使用授权项目验收确认书》每页上签字确认:本次交付资源运行正常,数量及规格均满足合同要求。2014年6月,原告发函给被告进行催款:……我司已于2013年12月16日向贵司交付了相应的教育资源,但贵司迟迟未能依据合同约定向我司支付第二笔合同款项133,202元,请贵司在收到本函5日内向我司支付133,202元。2015年6月12日,原告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案号(2015)***(商)初字第4739号,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10月18日之前应当支付的合同款项366,404元以及利息损失。2015年9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商)初字第4739号民事判决书:一、浙江三鑫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尚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66,404元;二、浙江三鑫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尚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133,202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以233,202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后被告上诉,案号(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564号。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0月18日之前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233,202元至今未付,遂原告起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教育资源使用授权协议》、被告授权书、《3G教育资源使用授权项目验收确认书》、原告公函、(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56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教育资源使用授权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在2013年12月16日向被告交付了协议附件一约定的资源包,被告在同日验收并确认“交付资源运行正常、数量及规格均满足合同要求”。被告理应根据约定支付资源使用授权费,逾期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三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尚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33,202元。二、被告浙江三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尚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233,202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6元,减半收取计2,44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