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尚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尚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志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4民初13595号
原告上海尚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俞鑫,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尚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尚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2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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