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尚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三鑫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尚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三鑫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尚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鑫。
上诉人浙江三鑫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根据相关规定,法人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上诉人在协议中明确其住所地为上海市徐汇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其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授权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即被上诉人,同时合同中明确注明了甲方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远中科研楼1905号501室,该地址在双方约定由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下,视为双方合意对一方住所地的确定,在该案件管辖中具有拘束力。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当,本院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5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秀丽
审判员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郑华
书记员戚佳娴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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