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03民初1076号
原告:攀枝花市第三十一中小学校,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梨华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3026714236886。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410725506。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0723Y。
法定代表人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攀枝花市华芝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16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6502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攀枝花金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5234343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攀枝花市第三十一中小学校与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华芝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攀枝花金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第三十一中小学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攀枝花市第三十一中小学校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