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泰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伟泰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飞马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商终字第010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伟泰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珠江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市飞马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东亭)凤威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伟泰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飞马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商初字第0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伟泰公司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伟泰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依法行使民事处分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伟泰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050元减半收取3525元,**泰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君
审判员缪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