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怡邦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宁01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天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
被执行人:***市怡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无锡金澳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丹阳市华生车灯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执行人:安徽美迪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某。
被执行人:浙江万合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执行人:***市奕隆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被执行人:江阴市拓盈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
被执行人:无锡市江海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执行人:上海润琉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
被执行人:江苏上鼎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某。
南京天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市怡邦贸易有限公司、无锡金澳塑业有限公司、丹阳市华生车灯玻璃有限公司、安徽美迪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万合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江海塑料有限公司、上海润琉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上鼎机电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市怡邦贸易有限公司、无锡金澳塑业有限公司、丹阳市华生车灯玻璃有限公司、安徽美迪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万合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市奕隆达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拓盈商贸有限公司、无锡市江海塑料有限公司、上海润琉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上鼎机电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南京天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20万元及利息16798.33元(本金为2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本金为20万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7月1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965元。以上共计224063.3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丹阳市华生车灯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元,扣划被执行人无锡金澳塑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141.76元,扣划被执行人上海润琉净化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195.97元,以上共计223337.73元。扣除本院执行费2965元后剩余220372.73元发放至申请执行人,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并申请结案,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