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6民初5448号之一
原告吴美娟,女,1950年2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原告***,女,196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上述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顾军,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香雪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香港**路**-4。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南京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润麒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吴美娟、***诉被告苏州香雪绿化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吴美娟、***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南京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2017年1月20日,原告吴美娟、***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美娟、***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美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643元,由原告吴美娟、***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赵 强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华火泉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沈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