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191民初245号
原告:江西爱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路419号6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正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爱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昌正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爱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爱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爱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6元,减半收取计1968元,由原告江西爱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国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吴 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