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赣1002行初64号
原告江西爱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局社会保险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发祥,乐安县敖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果学文,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人,住云南省彝族自治州牟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爱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果学文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中,因被告改变了其行政行为,原告主动要求撤回对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的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爱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爱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爱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