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3执14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新其,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京庆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进才,董事长。
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京庆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03民初7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重庆京庆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欠款122960元及诉讼费用。因被执行人重庆京庆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
执行中,经本院“四查程序”查询,被执行人重庆京庆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三村5号12-10、12-11已被本院依法轮候查封,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目前该案执行标的金额未实际执行到位。现本院已将该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因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3执14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王 庆
审 判 员 江才全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操
书 记 员 黄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