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

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泰富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121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西大道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99485642L。
法定代表人:吴新其,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富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经开区奔驰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63521096H。
法定代表人:张坚,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112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14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9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120元,共计151,8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泰富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815元及利息或提取等额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泰富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秋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洪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