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

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北骏王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29民初274号
原告: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西大道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99485642L。
法定代表人:吴新其,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哲兵,江西东方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德林,江西东方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骏王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桥河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90684275109。
法定代表人:邓更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骏王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争议已得到解决,原告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8.00元,减半收取计514.00元,由原告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庆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玉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