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

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18116号
原告: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凤凰西大道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99485642L。
法定代表人:吴新其,系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韩哲兵,系江西东方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姜德林,系江西东方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88713427N。
负责人:马宁。
诉讼委托代理人:赵佳,系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23200。
法定代表人:武建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暴敬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