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

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21民初3952号
原告: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西大道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99485642L。
法定代表人:*新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东方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大湖镇金银湖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5737860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