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6759号
原告:杭州无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月明路560号1幢1号楼5层5118室。
法定代表人:郑巍,市场总监。
被告:杭州比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仓兴路1号23幢2-4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银。
原告杭州无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比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无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并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