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93民初4231号
原告:***,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27层2号。
法定代表人:邓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玲,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7层。
法定代表人:费振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京北方成都分公司)、被告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北方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京北方成都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玲、被告京北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京北方成都分公司与京北方公司连带赔偿***损失30000元;2.京北方成都分公司与京北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京北方成都分公司系京北方公司的分公司。2020年7月29日,京北方成都分公司工作人员张子健先后通过电话、微信与***联系招聘事宜。2020年8月4日***参加了京北方成都分公司组织的视频面试,并顺利通过,后于8月6日收到京北方成都分公司发出的《入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入职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周一)上午9:30,报到地址为吉泰五路香年广场T3写字楼2706,录用部门为ITO-西南区,岗位名称为桌面运维工程师,薪酬为月薪标准6000元,试用期工资6000元,绩效标准工资1500元等。在收到《入职通知书》当天,京北方成都分公司专门电话通知***对到岗时间进行确认,而后***听从其建议向在职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2020年8月7日晚京北方成都分公司突然通知***岗位取消,致使***处于失业状态,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庭审中,***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京北方成都分公司与京北方公司连带赔偿***损失23831.16元”。
京北方公司、京北方成都分公司共同辩称,对于***所述事情的经过无异议,但对于其所诉金额有异议。首先,***是将税前的工资计算成了5900元,但是根据***的工资流水,其税前工资并没有达到5900元,***将2019年年终奖金额加入了部分的补偿金额,对此我方不予认可;其次,公司并没有官方通知***取消录用,之后有要求***继续来公司工作;最后,我们确实是给***造成了损失,愿意赔偿,但是对于赔偿金额应当调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拟应聘京北方成都分公司桌面运维岗位。***与京北方成都分公司工作人员就面试流程、所需材料、面试时间等问题进行了沟通。2020年8月4日,***参加了京北方成都分公司组织的线上面试。2020年8月6日,***收到《京北方入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入职时间:2020年8月10日(周一)上午9时30分;录用部门:ITO-西南区;岗位名称:桌面运维工程师;合同期:一年;合同类别:劳动合同;工作地点:成都;薪酬信息:月薪制,月薪标准6000元,试用期工资6000元,绩效标准工资1500元;入职当日需提供资料:最近离职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原件等。***收到入职通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8月7日,京北方成都分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发送消息称,因第三方原因,***应聘岗位取消。
另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的社保缴费基数为每月5900元。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8月27日,***卡号为6216××××8826的借记卡共计收到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及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入的工资、奖金、季度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共计40011.7元。
再查明,2020年10月19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京北方入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辞职申请、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银行交易流水、网页截图、录音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均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若用人单位在缔约过程中因自身行为导致劳动者形成合理信赖并基于此信赖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收到京北方成都分公司入职通知书并要求***提供离职证明原件,结合入职通知书的内容及与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自己被京北方成都分公司录用,并对此产生合理信赖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京北方成都分公司因自身原因不能录用***,致使***失业,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赔偿***损失。因京北方成都分公司是京北方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且京北方公司为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故应向***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京北方公司。综合京北方成都分公司过错程度、***收入情况、《京北方入职通知书》载明的工资标准以及***再就业需要的合理期间等因素,本院酌定对***主张的损失在18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损失18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邱方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谭瑞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