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3373号
原告: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7层。
法定代表人:费振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均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丽,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北方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要求被申请人京北方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年终奖差额等争议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4661号裁决书。京北方公司与***均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起诉在先,该案案号为(2022)京0108民初133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京北方公司与***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因***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2)京0108民初13318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2)京0108民初1331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张慧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