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22066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76555404。

法定代表人:费振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女,该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林,男,该公司法务主管。

原告***与被告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北方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京北方公司以该公司名称依法足额缴纳2017年12月至2019年3月的社会保险;2、判令京北方公司赔偿我因社保断缴导致其购房购车资格丧失的赔偿金300 000元;3、判令京北方公司赔偿我因其违法缴纳社保导致我无法实现积分落户所造成的损失700 000元。

京北方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第一项诉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第二项与第三项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无争议的证据可知如下事实,***于2017年8月7日入职京北方公司,担任北京大客户三部总经理,2019年3月20日离职。2017年12月前京北方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3月由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才公司)缴纳;***曾向社保稽核部门就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进行投诉,目前京北方公司已就2017年11月之前的社会保险补缴完毕。庭审中,***陈述称本案中所主张的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具体指向为如按照京北方公司要求先行将易才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进行退费再进行补缴,将导致其社会保险出现断缴情况,连续缴费年限会受到影响,导致其不符合北京市积分落户政策、购房购车资格也会有影响,因此造成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要求京北方公司以该公司名称依法足额缴纳2017年12月至2019年3月的社会保险,涉及社会保险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鉴此,对***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同理,***要求京北方公司赔偿因社保断缴导致其购房购车资格丧失的赔偿金300 000元及因京北方公司违法缴纳社保导致无法实现积分落户所造成的损失700 000元,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对该二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 敬

二O二O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