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民终37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拙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拙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北方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61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京北方公司向其支付2021年1月1日至6月23日报销款90272元;2.本案的上诉等诉讼费用由京北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曾为京北方公司华东区区域总经理,在职期间产生大量的维护客户、发展业务等销售成本支出费用,该销售费用是按照京北方公司下拨的预算额度进行的合理使用,因此产生的垫付款项应属于公司承担的费用,而不应由员工承担。2.***垫付的报销款全部因履行职务产生,是为了公司利益,不是个人利益。比如,到某地拜访银行行长,请银行行长吃饭的餐费、买茅台酒的费用、出差当地的住宿费和交通费等,这些都是公司业务,其个人跟银行没有业务往来,所以是必然产生的,其个人没有必要花几千元去吃饭、住酒店。3.需要强调的是,***提交的银行流水中也可以证明其产生经常性、多笔报销款,证明其报销的常态、合理性。并且其主张的费用中有些是与京北方公司董事长***一起的,即便公司不认可,***本人也不应该不认可,如此做法,实在令人不齿。综上所述,京北方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庭审中认可有预算下拨制度的前提下拒不认可员工垫付的费用,有失大企业之担当,令人寒心至极、气愤不已,同时从管理角度,进行了错误示范,不利于培养在职员工的忠诚度,最终影响的还是京北方公司自己的利益。 京北方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京北方公司支付其2021年1月1日至6月23日报销款9027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京北方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原系京北方公司员工。***主张,在职因履行职务产生多笔报销款,但京北方公司均未予报销,故要求京北方公司支付报销款。***就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未报销发票情况说明。上述证据包括***自行统计的报销情况表格、相关票据、费用报销单、钱款支付记录等。***称上述证据可证明其在工作期间,因履行职务产生多笔报销款,其中四笔金额为5969元、5134元、6220元和9176元的报销款发票已邮寄到公司,审批流程到财务审票阶段;金额为9732元的报销款已经走完审批流程,发票未邮寄到公司;金额为5100元、8969元和5442元的报销款,审批流程到副总裁石某节点,发票未邮寄;金额为4000元、4300元、4700元、4950元和4580元的报销款,因OA账号关闭,无法提起报销审批流程,发票也未邮寄。京北方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称***自行统计表中显示的内容,其无法证明上述支出真实存在,无法证明是***实际发生的支出,也无法证明这些支出系因公司经营或公务产生,且对于***所述其已经提起的报销流程,公司在系统中也未查找到;对于上述证据中显示的发票,因未见到原件,亦不予认可,也无法证明上述款项确实用于公司公务支出。 2.与财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询问财务20年超额的销售费用在21年是否分两批下拨;询问财务20年第四季度还有多少预算,财务回复剩余63050元,在21年1月份下拨,必须用21年的发票;询问财务21年第一季度的销售费用是否下拨;每一个考核对象都有相应的销售费用;京北方公司销售是整体预算制,公司每15天把预算下发给***,***在这个预算内自行处理,再进行报销。京北方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该公司主张,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无法核实,且该证据材料未经保全证据公证,且聊天记录内容是公司预算下拨,与***是否发生报销款项的事实并无关联,***可以报销的款项为其因公司业务产生,真实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且原则为实报实销,而非用其部门总经理的身份肆意使用公司对区域或者部门划拨的全部预算,因此,聊天记录并无法证明其主张的款项用于公司业务或者公司经营。 3.银行流水。证明***因职务需要,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期间产生多笔报销款项。京北方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和关联性不予认可。 4.微信转账截图5份及电子转账回单。证明***垫付的报销款。京北方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庭审中经询问,***表示其在未报销发票情况说明中备注为“只有影像”的票据已经邮寄给公司的销售助理,根据京北方公司的报销制度,公司根据任务指标来制定整体销售费用,销售费用每15天下拨到销售区域的预算系统,只要预算系统中有额度就可以报销,预算系统的额度是针对区域,不是针对个人,只要是为了项目支出、有正式发票即可报销,对于报销费用的类别没有限制,不需要报销事由,财务人员仅对报销票据进行审核,财务部总经理和主管副总裁审批同意后其即可提交票据进行报销,因其在业务活动中很多是为了客户消费,无法开具发票,故有很多替票产生。京北方公司对***的主张不予认可,称必须因公司业务产生的费用才可进行报销,且需要公司领导审批后才可进行报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与公司业务相关,故不应予以报销。 ***以要求京北方公司支付报销款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虽主张其因履行职务产生多笔报销款,但其提交的证据仅显示了花费费用情况,无法证明上述费用系因京北方公司业务产生。另外,***亦未就其所持的销售费用额度即为其可报销额度的主张进行充分举证。因此,***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要求京北方公司支付报销款的请求,依据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新提交了证据。证据1微信聊天截图两页,证明2021年5月12日发生的9176元的报销款是跟***一起宴请**发生的费用,买的是茅台酒;证据2小票一页,是买茅台酒的小票,共9176元,证明当时是为了请行长吃饭垫付的买酒的钱,是跟***一起宴请行长的费用;证据3微信聊天截图和高铁票订票信息,证明2021年5月25日宴请***行长**,证明要请这个行长吃饭,报销的费用是因公发生的;证据4是两份书面证人证言,是证人**和**的证人证言,证明***主张的京北方公司报销流程。京北方公司认为***在二审新提交的上述证据均应当在一审阶段提交,故均属于逾期提交的证据;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是***的下属,他们是因为同样的原因被京北方公司开除了,他们两人有重大的利益关系,且**只是出具了书面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所说的情况与京北方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下属也是与京北方公司有劳动争议,**所说的情况与京北方公司的情况不符。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虽主张其因履行职务产生多笔报销款,但其提交的证据仅显示了花费费用情况,尚不足以证明上述费用系因京北方公司业务而产生,其亦未就其所持的销售费用额度即为其可报销额度的主张进行充分举证,因此,***要求京北方公司支付报销款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雪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