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飞鱼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飞鱼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雨人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91执165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飞鱼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1800号天府软件园G区4栋7-8F。
法定代表人周龙。
被执行人上海雨人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盛安街401号1栋2单元14层141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成都飞鱼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雨人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15000元,违约金34500元,案件受理费6580元,公告费860元,共计15694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2018年6月25日、2018年8月6日分别对被执行人上海雨人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上海雨人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对本案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成都飞鱼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告知本案执行,同时告知其对终本的异议权利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自2018年8月10日收到之日起七日内未提异议、未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完成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终本约谈等流程节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雨人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156940元,被执行人上海雨人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根据(2016)川0191民初5632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二、终结(2016)川0191民初5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向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