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县龙吉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申请执行人化某某吉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青0104执2440号
申请执行人化***吉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36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苗木款217522元、诉讼费1139元、执行费318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后被执行人将案款217522元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诉讼费1139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36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318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3000元、申请执行人化***吉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担18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青0104执244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