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盛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蛟河市盛翔玻璃钢制品厂、吉林省国盛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281执1226号
蛟河市盛翔玻璃钢制品厂、吉林省国盛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蛟河市盛翔玻璃钢制品厂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国盛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吉林省国盛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蛟河市盛翔玻璃钢制品厂1500380元,申请执行费16900元由被执行人吉林省国盛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给付。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全部义务。至此,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281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规定,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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