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12民初708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7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国盛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一花园B区21栋5**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国盛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石 泉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